(2017)豫01刑更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振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58号罪犯李振卫,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新密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振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作案工具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责令李振卫等五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振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晚间,李振卫分别伙同王冠徽、李小军、张明伟、郑亚权、李海东等人预谋后,驾车在新密市白寨镇、曲梁镇、岳村镇、新郑市郭店镇、登封市大冶镇、荥阳市贾峪镇、崔庙镇等地盗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通信基站上的馈线,销赃后分肥。李振卫参与盗窃150次,价值489542元人民币。案发后及审理中,部分案犯及家属退赃17962元。系主犯、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罪犯李振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7月获得记功一次;2014年12月,2015年5月、10月,2016年2月、7月、12月共获得表扬六次;2017年3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7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卫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