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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光泽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与张航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张航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753号原告:光泽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二一七路95号。法定代表人:程宏,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航航,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光泽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与被告张航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社保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航航返还社会保险基金19059.45元。事实和理由:徐仁媛系张航航的母亲。2014年10月,徐仁媛死亡,但张航航未向社保中心报备徐仁媛死亡情况,导致社保中心在徐仁媛死亡后仍按月发放徐仁媛的养老金至徐仁媛的银行账户。2015年8月,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查对时,方发现徐仁媛死亡的情况。鉴于社保中心多发放了徐仁媛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共9个月的养老金19059.45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张航航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单位报告该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备材料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后,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本案中,徐仁媛死后,其直系亲属未履行死亡报备义务,致使社保中心仍发放了徐仁媛死亡后的养老金。社保中心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保中心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光泽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凌馨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八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