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9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晶与郑仁垒蔡海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郑仁垒,蔡海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360号原告:王晶,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舒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仁垒,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蔡海楚,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晶负担。审 判 长 高熙人民陪审员 陈兵人民陪审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