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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9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晶与郑仁垒蔡海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郑仁垒,蔡海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360号原告:王晶,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舒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仁垒,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蔡海楚,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晶负担。审 判 长  高熙人民陪审员  陈兵人民陪审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