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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建旺与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旺,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6067号原告杨建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白庙村2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凯,男,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杨建旺诉被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旺、被告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俊山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防盗门损失2000元、室内屋顶及墙面修复损失4500元、衣柜损失1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区×号楼×室业主,被告自2012年1月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起16号楼楼顶出现不同程度的漏雨,直到2016年才修复,因为原告是顶层住户,漏水导致屋顶及墙面多处损坏,衣柜也因漏水损坏。另外,原告门口有通往楼顶的检查口,被告的工作人员经常从检查口上下楼,将原告的防盗门损坏。后双方因为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物业公司辩称,2012年被告进驻该小区后就对全部楼顶进行检查维修,2013年住建委也进行了维修,保修至2014年。2015年被告接管楼顶维修,期间有原告的两次报修记录。2016年经协调,被告通过公共维修基金、住建委补贴以及物业自筹将原告所住楼房以及其他楼房进行大修。另外,被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损坏原告的防盗门。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只有维修义务,没有赔偿损失的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原告购买了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区×号楼×室房屋,该房屋为顶层。被告自2012年1月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起×号楼楼顶出现不同程度的漏雨,期间被告及住建委对楼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复,但漏水情况并未彻底解决,直到2016年被告通过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住建委补贴以及物业自筹的方式解决资金,将原告所住楼房漏水情况予以解决。因为原告是顶层住户,漏水导致屋顶及墙面多处损坏,衣柜也因漏水损坏。另外,原告门口有通往楼顶的检查口,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经常从检查口上下楼,将原告的防盗门损坏,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除对防盗门损失存在争议外,均认可室内墙面及屋顶修复损失为4000元,衣柜价值为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对小区楼房进行有效的检修,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对原告的楼房多次检修,但至2016年修复之前漏雨情况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不但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也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失,故被告应当对此予以赔偿。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室内墙面及屋顶修复损失为4000元本院不持异议。衣柜价值为1500元,结合其损坏情况,酌定损失为1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防盗门损失,考虑到防盗门仍能正常使用,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有损坏防盗门的行为,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建旺房屋屋顶、墙面修复损失以及衣柜损失共计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驳回原告杨建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昝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