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苟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7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苟亮,曾用名苟亮亮,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现住西安市曲江新区,公司职员。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1时20分许,被告人苟亮饮酒后驾驶陕A×××××号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寺西街东口时,被在此处执勤检查的交警查扣。经鉴定,苟亮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52.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书证;证人罗某、展某的证言;被告人苟亮的供述和辩解;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苟亮判处拘役二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苟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苟亮认罪态度好,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苟亮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苟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穆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嘉打印:扈艳红校对:马文嘉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