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闫忱与周志朋、王多铭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忱,周志朋,王多铭,王丽丽,王桂荣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569号原告:闫忱,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周志朋,女,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王多铭,男,1991年2月28日生,蒙古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岫岩县。身份证号:×××被告:王丽丽,女,1986年8月15日生,满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岫岩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桂荣,女,1937年2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原告闫忱诉被告周志朋、王多铭、王丽丽、王桂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闫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闫忱负担。审判员 于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