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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岳兵、罗长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岳兵,罗长城,李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周岳兵,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罗长城,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李美菊,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周岳兵申请执行罗长城、李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岳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20.641万元,得款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长城自愿偿还了借款3万元,双方并就余款17.641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日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