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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朝辉与武汉瑞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陈其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辉,武汉瑞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陈其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22号原告郭朝辉,男,1972年6月2日出生。被告武汉瑞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瑞。被告陈其瑞,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原告郭朝辉诉被告武汉瑞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陈其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朝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朝辉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