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朝辉与武汉瑞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陈其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辉,武汉瑞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陈其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22号原告郭朝辉,男,1972年6月2日出生。被告武汉瑞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瑞。被告陈其瑞,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原告郭朝辉诉被告武汉瑞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陈其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朝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朝辉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