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建昌、崔喜生与户县秦渡镇北牛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昌,崔喜生,户县秦渡镇北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6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昌,男性,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喜生,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北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权,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赵建昌、崔喜生与户县秦渡镇北牛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959.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极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7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