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国娟、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风餐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娟,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风餐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娟,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风餐馆,住所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一路紫阳大道以南、广阳小区以北,南昌市郊京东玻璃厂内。经营者,徐小保,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9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风餐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风餐馆的存款及收入10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