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史文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文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90号罪犯史文光,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毕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漏罪,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文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至2022年12月9日止。宣判后,史文光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汴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史文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敲诈勒索罪:2014年3月20日19时左右,史文光在开封县城关镇一网吧玩苹果机,在其离开网吧吃饭期间,受害人史某某在机器上玩并输掉了史文光100元左右。后史某某欲离开网吧时,被史文光叫至一台球室,并拿起一根一米左右钢管以不给钱就将受害人拉到黄河沿相威胁,敲诈史某某5000元。案发后双方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二、漏罪:2014年9月19日,王凯龙、史文光经预谋后携带冰毒到开封县进行贩卖,与购买冰毒的李某某联系,约定在开封县城关镇三八岗进行交易,后二人租乘张某某驾驶的私家车从郑州市到约定地点进行交易,途中王凯龙的表弟也约定在三八岗交易毒品,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史文龙及李歌被开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冰毒22.6克。2016年8月9日、2017年4月1日分别缴纳罚金2000元、5000元。罪犯史文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2月,2016年5月、10月,2017年2月获得四次表扬。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史文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文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