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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伟军与仙桃市西流河众鑫超市、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军,仙桃市西流河众鑫超市,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军,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祥,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西流河众鑫超市,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西流河大街。经营者:艾春元,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芬,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汪洲村。法定代表人:彭发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伟军因与上诉人仙桃市西流河众鑫超市、被上诉人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为选择之诉,受害人要么选择起诉销售者,要么选择起诉生产者。而本案中,刘伟军将销售者和生产者同时起诉,并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直接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伟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仙桃市西流河众鑫超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身龙审判员  苏 哲审判员  颜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