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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留芹与孟凡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留芹,孟凡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39号原告:冯留芹,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军,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孟凡雪,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原告冯留芹与被告孟凡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冯留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留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留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冯留芹负担。审 判 长  范永慧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