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阿坡金多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阿坡金多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10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代表人:冯贤国,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致平,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坡金多船务有限公司(ApoquindoShippingInc.)。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阿坡金多船务有限公司(ApoquindoShipping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阿坡金多船务有限公司(ApoquindoShippingInc.)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6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30.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旭审 判 员  潘燕人民陪审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