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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沈惠芳与薛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惠芳,薛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沈惠芳,女,194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薛金国,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惠芳与被执行人薛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沈惠芳在审理中诉称,被告薛金国为借款经案外人张磊介绍与原告认识。2015年10月29日在位于本市恒丰路被告经营的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被告以公司周转为由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因为其承诺支付月利率18%利息,所以原告同意出借。在和公司签署了个人出借协议后原告通过公司的pos机转款4.65万元,差额是被告预付的几个月的利息。协议约定借期六个月。之后被告转账方式每月750元标准支付了原告2个月的利息,后未再付息,原告于2016年2月3日找至公司询问,被告称公司面临周转困难无能力再付息,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借款本金,欠条约定2016年2月底还款。届期,被告未兑现。2016年5月被告失联,所以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沈惠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543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薛金国归还申请执行人沈惠芳借款人民币4650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206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本院从2017年2月16日至7月14日,根据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5个银行账户(仅人民币百余元),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上海社保登记为无记录。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借款介绍人张磊,其表示被执行人欠多人款项,多人已去公安报案,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对“坏蛋”手段仍不够。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1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