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民终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春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春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民终1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马坡井地质六队至凯里玻璃厂13号路(滨江小镇)。法定代表人:伍逢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宇,男,苗族,1991年10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春明,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上诉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春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主张欠付工资期间,上诉人一直处于停业放假状态。被上诉人在该期间并未向上诉人提供劳动,因此不应按照16000元/月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停业放假期间上诉人可酌情向被上诉人支付适当的生活费即可。一审判决并未考虑上诉人停业放假的实际情况,导致判决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款项过高,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欧阳春明未作二审答辩。欧阳春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税后工资71680元,利息1075.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2014年9月应聘到被告工程部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600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由于被告长期不按时发放并拖欠原告工资,导致原告离职。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拖欠原告税后工资71680元。2016年6月27日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分两次付清拖欠原告的工资:2016年7月31日前付30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付41680元。当时被告写了欠原告工资71680元的欠条1张。金龙公司承认欧阳春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金龙公司欠欧阳春明工资(税后)71680元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工资结算情况、证明材料及员工试用转正申请表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金龙公司拖欠欧阳春明的工资,应当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期间的利息,欧阳春明提出金龙公司支付税后工资71680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对欧阳春明提出金龙公司支付利息1075.20元的诉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欧阳春明对利息的主张亦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欧阳春明的税后工资71680元及利息1075.2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持双方欠条、工资结算情况、证明材料等不通过劳动仲裁而直接诉讼主张劳动报酬,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原判认定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妥,应变更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人所称欠付工资期间一直处于停业放假状态,且被上诉人未提供劳动,故只应发放适当的生活费而不应按16000元/月支付工资。但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的欠条及其他证据并未反映停业放假的情况,且证人证实被上诉人在2016年1月至3月28日仍然上班、值班,工资计算时间也是上诉人确定的。由于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停业放假及被上诉人在此期间未提供劳动的有效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厚祥审判员  杨再幸审判员  李南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