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阳阳、刘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阳阳,刘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037号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422551XN(1-1)。法定代表人:何北旺,总经理。被告:刘阳阳,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刘立强,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阳阳、刘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1元,依法减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艳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士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