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宗达与张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达,张仕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53号原告:陈宗达,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张仕贤,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宗达与被告张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庄仁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宗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宗达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