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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宗达与张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达,张仕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53号原告:陈宗达,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张仕贤,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宗达与被告张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庄仁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宗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宗达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