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莫运明、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运明,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142号原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胡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一可,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运明,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原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莫运明、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350元,减半收取计91175元,由原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丽平审判员 薛志军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淑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