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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兵与曹爱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兵,曹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875号申请人马兵,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曹爱军,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马兵与曹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8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增国审 判 员 何洪波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学强书 记 员 李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