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王意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王意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0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095X2(1-1)。负责人:陈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娟,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开宝,该行员工。被告:王意呈,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天长支行)诉被告王意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天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意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天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24.29元及截止2017年3月23日利息1670.33元、滞纳金521.75元;2、判决被告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9816.37元的逾期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意呈于2014年1月2日在我行办理了信用卡,并签订了合约。截止2017年3月23日拖欠本金7624.29元,利息1670.33元、滞纳金521.75元,合计9816.37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正当合法权益,故诉讼贵院依法判决。王意呈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信用卡合约关系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滞纳金予以支持。但请求支付按9816.37元支付利息属于重复计息,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按本金7624.29元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意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借款9816.37元,其中本金7624.29元从2017年3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意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