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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骆才群、叶昌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骆才群,叶昌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39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负责人:孙京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骆才群,女,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叶昌树,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骆才群、叶昌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才群、叶昌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骆才群、叶昌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