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忠华、李杭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忠华,李杭滨,厉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楼忠华,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李杭滨,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厉妹珍,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浙0783执664××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厉妹珍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白云锦园17幢××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预白云字第××号)。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杭滨、厉妹珍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厉妹珍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白云锦园17幢××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预白云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