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安国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安国兴,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国兴,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邯临路与站前大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郝俊生,职务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国兴、原审被告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预交的271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杨 晓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