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仁涛与毛吉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涛,毛吉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张仁涛,女,生于1965年3月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余庆县白泥镇上里居平地二组36号。被执行人:毛吉尧,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中乐村余家湾组3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了张仁涛申请执行毛吉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借款17万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毛吉尧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张仁涛50000元,下欠12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执行完毕。2、若被执行人毛吉尧任意一期违约,被执行人毛吉尧自愿将其所有的盘龙山庄搬空交由法院查封、评估、拍卖并按月息百分之二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息,利随本清。3、申请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毛吉尧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张仁涛书面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6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7)黔0329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