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田杰成、常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田杰成,常爱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3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号。负责人葛增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国平,该行职工。被告田杰成,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爱青,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田杰成、常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国平、被告常爱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杰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田杰成、常爱青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田杰成提供借款本金5万元可循环借款额度,在2012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内,借款人田杰成可以循环使用借款,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40%;被告常爱青对被告田杰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4月9日,被告田杰成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率8.4%;期限12个月。止2017年2月18日,被告田杰成、常爱青仅支付了本金25417.29元、利息4074.51元。剩余借款本金至今未予清偿。请求:1、被告田杰成返还原告贷款本金24582.7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被告常爱青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田杰成、常爱青共同负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1件;业务凭证1件;利息清单1件;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告田杰成、常爱青身份证复印件各1件。被告常爱青口头辩称,对合同上签字及手印无异议,我们只是担保人,借款人有偿还能力,应当找实际用款人还款,我们已经替他偿还了2.5万元,请求免除我们的担保责任。被告田杰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田杰成、常爱青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田杰成提供借款本金5万元可循环借款额度,在2012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内,被告田杰成可以循环使用借款,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40%;被告常爱青对被告田杰成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4月9日,被告田杰成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率8.4%;贷款到期日2015年4月8日。借款后,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417.29元、利息9144.53元。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剩余清偿借款本息未予清偿。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业务凭证、利息清单及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田杰成、常爱青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被告常爱青与原告进行了质证,表示对合同签字及手印无异议。被告田杰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田杰成、常爱青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田杰成依约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爱青作为被告田杰成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被告田杰成未依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常爱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贷款人民币21582.7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二、被告常爱青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田杰成、常爱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