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范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范敏,广东雅士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89号申请人: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南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威,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范敏,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珊,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仲裁被申请人:广东雅士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利坤。申请人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敏、原仲裁被申请人广东雅士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称,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青劳人仲裁字[2017]第5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部分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判决申请人无须给被申请人申报缴纳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范敏于2014年4月1日与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为范敏购买在职期间的马鞍山社会保险、深圳五险、深圳商保。原劳动仲裁委对该事实未调查清楚,草率作出裁决,故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书。范敏称,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仅在2014年之前的个别月份缴纳了保险,其他月份没有缴纳,请求驳回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26日,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裁字(2017)第55号终局性仲裁裁决:一、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范敏申报缴纳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应补缴险种、应补缴年限和应补缴金额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范敏应承担个人应补缴费用。二、驳回范敏其他仲裁请求。范敏2010年7月入职广东雅士利集团有限公司处,在中百仓储沿港路店的雅士利奶粉专柜担任导购员,由广东雅士利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由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范敏发放工资。2014年4月1日范敏与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由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将范敏派遣到广东雅士利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按月向范敏发放工资,范敏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2010年7月至今,范敏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未变动。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4月、6月、8月、10月、12月、2015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2016年2月、4月为范敏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年9月、11月、2016年1月、3月、5月为范敏缴纳了生育保险;2016年1月、3月、5月为范敏缴纳了失业保险,参保经办机构为马鞍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为范敏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本案应审查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称已为范敏购买在职期间的马鞍山社会保险、深圳五险、深圳商保,但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按期足额缴纳范敏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综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撤销裁决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赵文莉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