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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成,张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刑初226号自诉人王改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张朝,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自诉人王改成以被告人张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王改成以张朝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改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改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孟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段晶晶书 记 员  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