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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位宽与重庆展速物流有限公司袁忠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位宽,重庆展速物流有限公司,袁忠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3093号原告:刘位宽,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璐,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展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下河街137号教办集资楼1幢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73652982P。负责人:陈顺锋,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忠容,女,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位宽与被告重庆展速物流有限公司、袁忠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刘位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位宽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展速物流有限公司、袁忠容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位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位宽负担。审 判 长  邹胜翔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