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陟县大封镇司马岗村村民委员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红,武陟县大封镇司马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663号自诉人刘建红,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武陟县大封镇司马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司马岗村。法定代表人陈国中,村委主任。自诉人刘建红以被告人武陟县大封镇司马岗村村民委员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建红与武陟县大封镇司马岗村村民委员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建红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建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