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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与梁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梁玉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79号原告: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下坡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70321181L。法定代表人:杨书军,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锋,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焱华,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玉林,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与被告梁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锋、岳焱华,被告梁玉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681,480元及利息7,539元(2016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603,160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的租金78,320元,利息按照本金603,160元,年利率6%,自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16日,暂计7,539元,以后利息按照本金681,480元,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支付时间和标准为每月19,58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被告将租赁标的物交还给原告占有为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玉林承租原告的仓库和土地,双方在2016年12月31日经过结算,出具《结算清单》,自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703,16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原、被告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租金,剩余欠付租金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绝清付,被告不仅未按约清付2016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603,160元,2017年1月至4月的租金也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答辩称:一是被告与原告并不存在租赁关系,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不应该把梁玉林个人作为被告;二是按照原告所提供的《结算清单》,仓库和土地的实际使用方应承担的租金也应当是一部分租金,并且该部分租金计算利息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关于被告提交的河南省宇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证据一),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宇腾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经营租赁合同(证据二),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与郑州中远机床城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证据三)。原告对三份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证据一、证据三均落有合同当事人的真实印章,证据二与证据一高度关联,彼此互相印证本案房屋租赁主体的变更,且三份合同内容与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在租金标准、租赁时间、租赁主体变更等方面上相互印证。原告未提交证据对其异议进行佐证,因此对其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合同相对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原告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租赁合同,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土地和厂房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转给河南环宇腾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收到董秀玲交付的租金后未持异议,应视为双方对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已经达成共识。梁玉林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其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相应后果,故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梁玉林个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的起诉。诉讼费5345元退回原告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 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