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王明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王明超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379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42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该院员工。委托代理人:谭颖丹,该院员工。被告:王明超,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王明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医疗费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