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唐丽华与杨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华,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4363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华,女。被执行人:杨强,男。本院在执行唐丽华与钱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渝0107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丽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之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5100元、诉讼费用1258元,应承担执行费14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涛邦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