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小刚与曹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曹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990号原告:李小刚,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辉,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原告哥哥。被告:曹友斌,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李小刚与被告曹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小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刚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64元,由原告李小刚负担。审 判 员 汪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国萍书 记 员 季 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