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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新荣与秦明阳、苏爱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荣,秦明阳,苏爱粉,秦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287号原告:李新荣,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秦明阳,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苏爱粉,女,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秦耀东,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荣诉秦明阳、苏爱粉、秦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荣承担。审判员  王子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阴瑞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