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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源发、黄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源发,黄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4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源发,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金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源发与被执行人黄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金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已被本院诉前保全案件冻结,待实际扣划后按法律规定处理;被执行人黄金华其余在房产、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黄金华在本案执行中已归还申请执���人黄源发15000元,尚有借款1505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