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杰与被申请人宝清县盛隆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金财、朱辉、郝雅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杰,宝清县盛隆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金财,朱辉,郝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44号申请人:卢杰,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宝清县盛隆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娄香云。被申请人:李金财,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辉,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郝雅君,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卢杰与被申请人宝清县盛隆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金财、朱辉、郝雅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郝雅君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卡账户(帐号:621228000780*******),���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牌照为黑J51***东风日产轿车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146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