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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闫云飞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云飞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93号罪犯闫云飞,男,1991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西省静乐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7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云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闫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闫云飞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闫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闫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云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