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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正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正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63号罪犯刘正军,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四川省犍为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吴刑一初字第0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正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四被告人继续共同退赔尚未退赔的赃款、赃物给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6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正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正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正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2月三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及退赃退赔已履行人民币10100元,手机等赃物未退。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部分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等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正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应当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正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