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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雪燕与潘洪、修水县鑫盛达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燕,潘洪,修水县鑫盛达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76号原告:杨雪燕,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潘洪,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修水县鑫盛达货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78768657X),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庙岭乡政府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834517740),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55号金晨大厦。本院受理原告杨雪燕与被告潘洪、修水县鑫盛达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杨雪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雪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竹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