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松青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松青路店,重庆渝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090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松青路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589号负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1019116Y。负责人:李勇,该店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屏西,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渝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2#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71560A。法定代表人:张天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屏西,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晏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松青路店、重庆渝兄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晏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