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城阳区茂源发五金交电超市与青岛豪润广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阳区茂源发五金交电超市,青岛豪润广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张浩,张增强,于仲高,于小丽,刘腾飞,邢文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992号原告城阳区茂源发五金交电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527号。代表人宫华,该超市经营者。被告青岛豪润广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9层3户。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浩,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张增强,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于仲高,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于小丽,女,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腾飞,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邢文阳,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城阳区茂源发五金交电超市与被告青岛豪润广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浩、被告张增强、被告于仲高、被告于小丽、被告刘腾飞、被告邢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七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阳区茂源发五金交电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3元,减半收取297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