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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甘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米,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甘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7)桂06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甘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甘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米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星审判员  李丽莉审判员  黄玉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君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