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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昌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鄂0115执1246号被执行人刘昌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咸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现租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昌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昌璐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宏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