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昌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鄂0115执1246号被执行人刘昌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咸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现租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昌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昌璐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宏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