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7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云南新平隼鹄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军霈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新平隼鹄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军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7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平隼鹄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戛洒镇花街**幢*号。法定代表人:郭立峰,经理。被执行人杨军霈,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平隼鹄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军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新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杨军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新平隼鹄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8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军霈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平隼鹄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云南新平隼鹄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军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平隼鹄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该案已与被执行人杨军霈自行协商解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文审判员 何文勇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