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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蒋太江与被告郑国顺、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江,曾国顺,徐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633号原告:蒋太江,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伟,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410290513。被告:曾国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徐英,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太江与被告曾国顺、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蒋太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蒋太江负担。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