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蒋某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红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红,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由湘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易军湘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湘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蒋某红在本市昆仑桥办事处南津路178号注册成立湘乡市永久跑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营电动汽车租赁,汽车、摩托车销售、维修等业务。为了让公司经营起来,被告人蒋某红先后与被害人龚某、周某国、刘某远、陈某华、彭某、颜某平6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雇佣上述人员从事采购、电焊、木工、维修等工作。至2016年7月,蒋某红共拖欠上述人员工资86422元。2016年8月25日,湘乡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蒋某红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龚某等上述六名员工工资86422元,但在限期内,被告人蒋某红仍未支付上述六名员工的工资,并离开湘乡市到长沙市从事其他业务。被告人蒋某红到案后,于2016年12月将所欠上述六名员工的工资全部支付到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红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刘某远等六人向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投诉书、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刘某远等六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蒋某红向龚某等六名员工出具的欠条、劳动合同、湘乡市永久跑电动车出租公司向湘乡市劳动局出具的证明、永久跑公司基本情况材料、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湘乡人社监令[2016]第34号限期改正指令通知书及相关送达照片、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明、员工通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华、龚某、颜某平、彭某、周某国、刘某远的陈述;3、证人成某、李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红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红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红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报酬,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易军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依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