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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月英、余世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月英,余世龙,余世忠,余凤英,朱宏,王桂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7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负责人:徐峻,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晨,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微贷中心客户经理。被告:朱月英,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余世龙,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余世忠,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余凤英,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朱宏,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王桂苹,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月英、余世龙、余世忠、余凤英、朱宏、王桂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