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云山乡大云山林场胜一队。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社区居委会廖家组,身份证号43061119680114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赔偿损失2649.9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2758.99元。但被执行人向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某某的银行存款2758.9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