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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云山乡大云山林场胜一队。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社区居委会廖家组,身份证号43061119680114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赔偿损失2649.9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2758.99元。但被执行人向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某某的银行存款2758.9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