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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兰溪市万紫千红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兰溪市万紫千红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67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万紫千红歌厅,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青龙街17-1、17-2、17-3号营业房。投资人:陈燕子。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兰溪市万紫千红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毅